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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关医保,新规来了!
来源 | 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、湖北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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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应当”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、购药,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;
“应当”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,防止他人冒名使用;
“应当”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。
“不得”重复享受;
“不得”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;
“不得”通过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,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。
“应当”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,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;
除急诊、抢救等特殊情形外,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的,“应当”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、监护人同意;
“应当”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、会计凭证、处方、病历、治疗检查记录、费用明细、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。
“不得”分解住院、挂床住院;
“不得”违反规范过度诊疗、过度检查、分解处方、超量开药、重复开药;
“不得”重复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分解项目收费,不得串换药品、医用耗材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;
“不得”诱导、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、购药;
“不得”通过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,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。
编辑 | 孟楠 责编 | 静静 终审 | 邓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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